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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卫健委 2021-08-24 09:30 字体:【

常卫发〔2021〕17号


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对情况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细则适用本机关及常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卫生计生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决策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计生执法局按有关程序调查立案,由委综合监督机构组织合议、听证,并由委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制机构提交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没金额的;

2.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

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

4.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重大行政许可集体决策机制。委行政审批服务承办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下列情况由委法制机构依法进行法制审查:

1.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应当进行法制审查的其他情形:

1.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涉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10万元以上;

2.扣押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4.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5.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处理是否全面规范,移送追责是否依法提出;

(六)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卷宗,包括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相关证据,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三)承办机构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四)法制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成后,对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三)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正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提交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委综合监督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机构申请复审,并书面说明理由。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法制机构复审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二条  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综合监督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综合监督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机关分管负责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与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随卷归档。

第十五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一致)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平时和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三)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行政赔偿的,按照《常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移送有权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