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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来源:市卫健委 2025-02-17 09:54 字体:【

各县市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健康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疾控局,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三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常政发〔2022〕7号)、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大力推广柔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司发〔2022〕10号)精神,制定《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一、《免罚清单》的适用

《免罚清单》中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分为两个层面:“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或者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相对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三)有其他未列入《免罚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常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创设。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禁止因此放松监管要求。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执法机构对整改情况调查核实后,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之中,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三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二)项“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第(五)项“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

对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且未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首违不罚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5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第(二)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第(三)项“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

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7

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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