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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来源:市卫健委 2023-05-18 18:00 字体:【

一、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