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
二、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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