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我市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的供水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制现售饮用水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卫生安全隐患。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国家先后下发了有关文件。
2003年,原卫生部法监司针对辽宁省、重庆市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明确四点内容: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201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明确了三点要求: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抽检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发现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地方现制现售饮用水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采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监管力度。要强化生产销售现制现售饮用水单位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依据仅限于《管理办法》及以上两个文件,省、市均未制定地方性规定。
二、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现状
经调查了解,近年来,我市大部分城市均出现了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方式,起初群众有新鲜感,一段时间后由于销售状况不佳,经营者撤离自动售水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自动售水机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我市约有197台自动售水机,多数分布在城市居民小区或公共场所。
我市自2012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每年都在全市重点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开展抽查,主要检查卫生许可批件情况,同时对出水水质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指标进行检验。2021年6月,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对市城区现制现售饮用水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召开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培训会议,要求各经营者出具“涉水产品批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到市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局备案,并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各自经营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售水机水质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截止7月26日,全市197台现制现售饮用水售水机已全部完成备案,其中完成水质检测且符合水质标准要求的有102家,余下95家还未完成水质检测。
三、下一步应当加强的工作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问题非常准确,应当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下一步,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一是积极呼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待上级出台后,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是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准入。“现制现售饮用水”为后置许可,由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在未经卫健部门许可前可先行登记,发放“现制现售饮用水”营业执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源使用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必须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源使用情况加强管理,从源头保障水质安全。督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与市政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由市政供水单位负责接通水源,进行计量和收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水机的设置监督,在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下,严格选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准入材料齐全的经营主体,在小区合理位置设置水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水机安装地点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确保达到卫生要求。同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是加大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组织协调,通过各种渠道和活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组织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协调组织卫健、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小区、进社区活动,向消费者宣传饮用水质量好坏的辨别方法,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不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作虚假宣传,不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疗效作用。在每年的产品质量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检中,对现制现售售水机产品质量强化监管,自2023年开始将其纳入年度产品质量抽检计划,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售水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售水机的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监管,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日常巡查,摸清经营者底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将水质检测纳入生活饮用水日常监测,每年按季度按比例开展4次随机监督检测,掌握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掌握经营者进行水质检测以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等情况。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在自动售水机醒目位置公布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编号、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信息、水质检测情况、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抽检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工作,每年定期召开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学习培训会议,主要学习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注意事项、有关要求,强化其作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自动售水机设施的日常维护、水质检测以及检测结果报送等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签 发 人:朱正权 联 系 人:王海洲
联系单位:常德市卫健委 联系电话:1993673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