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卫发〔2017〕50号
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计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公共服务清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3号)要求,现将《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2.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 |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 ||
2 | 健康教育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民 | ||
3 | 预防接种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 全市所有接种单位 |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
4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控机构 | 辖区内服务人口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5 | 儿童健康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 ||
6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
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
8 | 慢性病(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 ||
慢性病(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
9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 免费公共 服务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与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
10 | 卫生监督协管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民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1 | 基本药物制度 | 免费公共 服务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民 | ||
12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免费公共 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卫生计生委 | 育龄人群 | ||
13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免费公共 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卫生计生委 | 育龄人群 | ||
14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免费公共 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卫生计生委 | 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夫妇 | ||
15 |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免费公共 服务 |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意见》(常卫发〔2015〕28号)、《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湘卫宣传发〔2016〕8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辖区内居民 | ||
16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免费公共 服务 | 《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 (湘人口发〔2012〕25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 | ||
17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特定人群 补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夫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8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特定人群 补助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湘人口发〔2014〕12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
1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特定人群 补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32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23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2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特定人群 补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
附件2: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一、项目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四、申请材料
凭有效身份证
五、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六、服务流程
1.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2.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健康教育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二、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教育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科学就医、合理用药、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肿瘤、精神疾病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健康教育。
6.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康教育所
(二)电话咨询:0736-7706076
预防接种
一、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条,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二、服务机构
全市所有接种单位。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服务条件
1.具有良好预防接种服务环境,要求面积不少于40㎡,有登记、接种、观察等功能分区(室),有专门的出入口。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具有其他与预防接种服务有关的药品、器械和设备等。
五、服务流程
1.登记告知。确定受种者接种疫苗的种类,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做好知情告知,并取得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接种。
2.实施接种。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接种。接种后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并预约下次接种的日期和疫苗种类。
3.留观。受种者接种后必须现场留观30分钟,无反应方可离开
4.不良反应监测。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六、服务时间
1.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预防接种。
2.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预防接种。
3.提倡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具体时间由各接种单位依据相关要求自行设定并公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接种第一类疫苗:免费。
2.接种第二类疫苗:自费,收费标准依照省发改委物价文件执行,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电话咨询:
常德市疾控中心 7713081
武陵区疾控中心 2516605
鼎城区疾控中心 7381280
安乡县疾控中心 4316117
汉寿县疾控中心 2891633
澧 县疾控中心 3252903
临澧县疾控中心 5899615
桃源县疾控中心 6624619
石门县疾控中心 18711614348
津市市疾控中心 4202729
常德经开区疾控中心 7313353
西湖管理区疾控中心 2822460
西洞庭管理区疾控中心 7507313
贺家山原种场疾控中心 7625350
柳叶湖疾控中心 2555861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修订版)》
5.《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承办机构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医疗机构
4.各级职业病防控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四、处置程序
1.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形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医疗救援: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救治病人,如怀疑是传染病则隔离治疗。
3.核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
4.启动应急预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5.开展现场处置:
①现场工作准备:包括技术、人员、物资、后勤、其他准备。
②现场工作实施:召开工作沟通会;核实事件信息;确定病例定义,制定调查方案;搜索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描述性分析,提出病因假设;开展应急监测;采取防控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和防控效果评估;撰写现场工作报告。
③现场工作结束: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工作组与当地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反馈调查结果和后期工作建议,然后撤离现场。
④资料归档:完成现场工作总结,对现场调查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和归档。
五、处置时限:
病人救治和隔离:发现后立即进行。
事件报告:如前述。
开展现场处置: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进行。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疾控科:0736-7705025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0736-7705610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办:0736-7719914
儿童健康管理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孕产妇健康管理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老年人健康管理
一、项目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四、申请材料
凭有效身份证
五、服务内容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肺部、心脏、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
(四)健康指导。告知评价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1.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
3.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4.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
5.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慢性病(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项目
一、项目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四、申请材料
凭有效身份证,相关病历
五、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均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建议转诊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确诊并取得治疗方案,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如有以下六项指标中的任一项高危因素,建议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1)血压高值(收缩压130~139mmHg和/或舒张压85~89mmHg)
(2)超重或肥胖,和(或)腹型肥胖:
超重:28 kg/m2>BMI ≥ 24 kg/m2 ;肥胖:BMI ≥ 28 kg/m2
腰围:男≥2250px(2.7尺),女≥2125px(2.6尺)为腹型肥胖
(3)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4)长期膳食高盐;
(5)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l);
(6)年龄≥55岁。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一般高血压患者血压降至140/90 mmHg 以下;≥65岁老年高血压患者的血压降至150/90 mmHg以下,如果能耐受,可进一步降至140/90 mmHg以下;一般糖尿病或慢性肾脏病患者的血压目标可以在140/90 mmHg基础上再适当降低)、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慢性病(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
一、项目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
四、申请材料
凭有效身份证,相关病历
五、服务内容
(一)筛查
对工作中发现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1)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值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
(2)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时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空腹血糖、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一、办理依据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与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障、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四、申请条件
1.辖区内常住居民,有明确的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家属同意自愿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由社区办理纳入管理。
2.各精神病医院通过发病报告途径上报的六类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障、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不需家属同意,社区直接纳入管理。
五、申请材料
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愿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六、服务流程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咨询电话
常德市卫生计生委法监科:0736-7705029
基本药物制度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辖区居民
四、申请条件
(主动服务事项)
五、申请材料
(主动服务事项)
六、服务流程
(主动服务事项)
七、办事时限
(主动服务事项)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主动服务事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市卫生计生委基本用药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咨询:0736-7705950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育龄人群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3.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临床医疗服务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育龄人群
四、办理条件
申请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或申请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及其他生殖保健项目的育龄夫妻均可依申请办理。
五、申请材料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乡镇卫计办介绍信。
六、服务流程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自行提出办理申请。
2、主动服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育龄夫妻的申请提供相应服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对符合免费条件的不收费,对其他参加检查的根据技术服务类别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调整确定的标准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再生育技术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再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有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夫妇
四、办理条件
申请进行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育龄夫妇要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材料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乡镇卫计办介绍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提出再生育相关的医学检查或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申请。
2.主动服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育龄夫妻的申请提供相应服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二)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全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的意见》(常卫发〔2015〕28号)中指导思想表述:充分发挥宣传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先行先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宣传声势,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树立卫生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开创我市卫生计生宣传工作新局面,为全市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关于“十三五”期间深入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湘卫宣传发〔2016〕8号)中活动目标表述: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家庭,以培育“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活健康、家庭幸福”的新型婚育文化为重点,以倡导文明婚育、传播健康知识、弘扬家庭美德为主要任务,设定年度主题,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和政策推动,增强全社会的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推进婚育文明建设。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科
(二)电话咨询:0736-770506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25号)。
二、承办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
四、办理条件
申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育龄夫妇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材料
育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符合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育龄夫妻在准备怀孕前4-6个月到县级妇幼保健院申请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主动服务:县级妇幼保健院提供服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办
2.电话咨询:0736-7706291、7706290
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
二、承办机构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的,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夫妇。
四、申请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离)婚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服务流程
1.自愿申请
2.村(居)委员会评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复
5.逐级上报市(州)、省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间
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的对象在本年度3月15日前,自愿申报确认发放资格。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736-7706203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
二、承办机构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四、申请条件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退休证》及参保等相关材料4.《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5. 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或单位审批确认
3.镇级初审上报
4.县级审批确认
5.数据报送
七、办理时间
每月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736-770620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32号)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23号)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
二、承办机构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离)婚证;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5.夫妇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6.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六、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逐级上报市(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间
本年3月31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736-7706203、770623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
二、承办机构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湖南省计划生育特别家庭
四、申请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下同)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六、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5.逐级上报市(州)、省和国家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间
本年3月31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常德市卫计委家庭发展科、各县市区卫计局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736-7706203、770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