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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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常政发〔2022〕7号)、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大力推广柔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常司发〔2022〕10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常德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落实“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创新突破、产业突围”三年攻坚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探索;是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内容

在不触及安全底线、不属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外,我委共梳理出10项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分别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对医疗卫生单位未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的处罚;对学校未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照明等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对学生使用的娱乐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对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未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听力筛查室环境噪声大于45dB(A)的处罚。

《免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调整《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常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创设。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禁止因此放松监管要求。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执法机构对整改情况调查核实后,可以不予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寓普法于执法之中,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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