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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计生委对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241号建议的回复

2017-05-31 10:24 来源: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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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均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有待合理调整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1.医疗服务价格管价权限。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文件精神,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部、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目前我市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及城市社区的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有序展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首先,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精神,自2011年6月20日起,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10元,由患者负担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其次,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医〔2015〕16号)及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57号)精神,分别于2015年1月和2016年10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统一政策,分类安排;综合配套,同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市实施了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药饮片的所有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二是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医用耗材进价在1000元及以下的由8%降为5%,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由5%降为3%,3000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三是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不低于10%;四是提高部门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提高了诊查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和民族中医服务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价格,提价幅度一般在20%至30%。

3.将继续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966号)精神,我市今年将继续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一是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少数特需医疗服务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服务价格。二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凡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服务范围,引导价格合理形成。三是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是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四是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机构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五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要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透明度,全面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非常感谢您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们今后对卫生计生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与监督。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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