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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人大七届三次会议第71号建议的回复

2019-06-25 11:09 来源: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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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案〔2019〕8号B类


李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办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虚高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鼎城区蒿子港镇卫生院药品价格的问题的调查情况

从我委和医保部门的调查情况来看,鼎城区蒿子港镇卫生院所使用的“盐酸二甲双胍肠溶胶囊0.5*48/盒”(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单价为31.25元)和“格列齐特分散片”(南昌弘益药业生产,常德市华斌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单价为30元)均按照相关采购规定,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集中采购,且严格执行了国家“两票制”和“零差率”政策,暂未发现医疗机构加价销售等违纪违规行为。

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1.2019年元月,副市长涂碧波率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调研,走访乡镇卫生院7家、村卫生室12家、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20人、村支部书记2人、参保患者数十人,提取药品品种信息1154条,人工比对药品价格5000多次,比对药品零售企业超过30家。共提取乡镇卫生院1154条药品价格信息与本地主要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价格比对,其中415种药品价格高于药品零售企业,482种低于药品零售企业。随机抽取的牛黄上清胶囊、消炎利胆片等10种常用药品与周边药品零售企业对比,3种药品价格高于药品零售企业,7种低于药品零售企业。数据显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与药品零售企业存在差异,但不是绝对偏高。部分价格偏高品种,特别是村卫生室自行采购、自主定价的品种,可能给患者的价格感受较为直观,更容易影响群众的总体评价。

2.与药品零售企业相比,基层医疗机构营运方面劣势明显:一是配送渠道不同,大型药品零售企业自己具备配送功能,可通过与生产厂家谈判,自行组织甚至指定生产专营药品,获得价格优势;二是定价机制不同,基层医疗机构只能按照统一平台价格零差价销售药品,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营运需要随时调整价格,甚至进行负成本销售,对平台价格形成冲击;三是资金效益不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配送资金回笼周期较长,相应财务成本计入配送企业成本,而药品零售企业及时结算,可获取价格利益最大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立全市药品集中储备机制,对公立医疗机构所采购药品的品种、价格等实行动态管理,对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药品分阶段的实施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力争做到全市价格统一,供应保障稳定。

非常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今后对卫生健康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与监督。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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