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政策解释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2021版)》规定的假期包括: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15天。
职工在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依法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等收入。享受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职工。
有关假期的具体解释如下:
(一)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法定监护人夫妻(指该子女无亲生父母抚养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儿假。
(三)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
(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从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当年起,子女即可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总休假天数不超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独生子女”,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子女,且该子女为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一般情况下,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再婚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以下情形视为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其父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当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其父或其母由该子女独自承担赡养义务的。
2.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由配偶承担其父母赡养义务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以及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均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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