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应用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局、省计生协,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以下简称《条例(2021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同时废止,原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已失效。为便于各地在工作中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条例(2021版)》精神,我委制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应用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
应用解释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以下简称《条例(2021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条例(2021版)》若干条款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
一、《条例(2021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时间?《条例(2021版)》是否具有溯及力?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2021版)》自公布之日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条例(2021版)》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除《条例(2021版)》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
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条例(2021版)》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情形除外:2021年5月31日至《条例(2021版)》实施之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但符合《条例(2021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视为合法生育,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登记的,应予补办。补办生育登记后,可享受合法生育的相应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无法兑现部分除外)。
(二)《条例(2021版)》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按照《条例(2021版)》的规定处理。
(三)具有连续性的行为,行为开始于《条例(2021版)》生效前,终止于生效后的,适用《条例(2021版)》。
二、如何理解“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如何计算”?
《条例(2021版)》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指生育三个子女是夫妻的基本权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健康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规定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为其生育三个子女提供便利条件。
夫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包括初婚夫妻、再婚夫妻和复婚夫妻。初婚是指男女双方均为初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再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离异或丧偶后,与他人再次确定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指离婚的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定婚姻关系的行为。
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三)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五)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持该主张的夫妻,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无法提供证明者,视为该夫妻亲生,计算子女数;
(六)收养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七)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以上子女数计算方式仅适用于生育政策,不适用计划生育家庭保障与奖励、违法生育法律责任追究等政策。
三、如何理解“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条例(2021版)》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子女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是指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
(一)有一个或多个子女鉴定为残疾;
(二)鉴定为残疾的子女已经法定程序取得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
(三)该夫妻经医学检查无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废止(2021年9月26日)前作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四、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网上登记。办理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责任制,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凭生育登记回执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具体登记办法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
五、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2021版)》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
六、如何享受《条例(2021版)》中规定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条例(2021版)》规定的假期包括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育儿假每人每年10天,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15天。
职工在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依法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等收入。享受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的夫妻均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职工。
有关假期的具体解释如下:
(一)增加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天数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育儿假中所称的每年,是指子女出生之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为一年。每年假期单独计算,天数累计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育儿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的,以最小年龄的子女为基准计算年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满三周岁子女夫妻的假期天数按子女数量叠加计算。
在子女三周岁以内,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法定监护人夫妻(指该子女无亲生父母抚养的情形)均可享受育儿假。
(三)增加产假、护理假与育儿假在同一年内的,分别享受。
(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从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当年起,子女即可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总休假天数不超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天为单位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中所称的“独生子女”,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子女,且该子女为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一般情况下,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再婚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以下情形视为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其父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当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其父或其母由该子女独自承担赡养义务的。
2.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3.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由配偶承担其父母赡养义务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以及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于2016年1月1日后死亡的,均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七、如何理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条例(2021版)》第二十条所称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湘革发〔1979〕58号)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领证条件,依法取得《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领证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凭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相关待遇。
2016年1月1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相关待遇。
八、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在分配红利时是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是否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条例(2021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是指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所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在分配红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集体林权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的指导。以审查分配方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没有享受到该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具体怎样执行?
(一)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性别、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3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不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二)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一方已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
2.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均已取得各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仅一方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
3.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第1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4.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情况、户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额。
十、如何理解“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如何理解“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可以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条例(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城镇居民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国有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他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年满60周岁)时,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符合领证条件未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收养)子女状况证明,凭该证明享受相关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待遇。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其中的给予优先,即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如果接纳有子女的老人,须先行接纳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如需排队轮候,须将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列为优先轮候对象;给予优惠,即在收取相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十一、如何理解“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条例(2021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的各项帮扶措施,包括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服务、精神慰藉等扶助项目。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其中的“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老年人列为与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同等优先保障级别;“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指政府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制度。
十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何操作?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当事人所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退还?
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由原发证机关发文决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适当范围公示,如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的社区等。当事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户口迁移离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现工作单位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均无需退还。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条例(2021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接受免费治疗。专家组鉴定认为需要临床治疗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
(二)给予特别扶助。按照现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给特别扶助金。
(三)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视为出勤。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街道)应当为其确定帮扶联系人。
十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如何处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令第9号,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一条还规定因离婚、丧偶等情形可以要求终止妊娠。
获准开展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或者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
3.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5.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需要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达3个及以上,确属意外怀孕且无抚养能力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诺,并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需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五、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哪些优生优育服务?
(一)计划怀孕夫妻每孩次可到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免费享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二)准备怀孕的妇女在孕前3个月和怀孕3个月内可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片。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并为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四)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本市区常住孕产妇免费发放《湖南省母子健康手册》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为孕产妇免费提供5次产前检查、1次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在医保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各级助产机构为在湖南省内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湖南省母子健康手册》或《湖南省儿童保健手册》,并免费进行新生儿访视和提供儿童健康体检服务。
(八)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常住0-6岁儿童免费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及时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九)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避孕服务。
(十)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卫生健康公共服务。
十六、如何处理原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问题?
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正式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条例(2021版)》取消了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条款。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条例(2021版)》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征收行为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立案调查或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立案或作出征收决定。
本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