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119号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德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633号
为加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管理,规范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
一、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
(三)其他上级交办的卫生健康监督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履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检查职责。
(二)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案件应报委托机关审查决定。
(三)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四)配合处理本辖区内卫生健康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工作,负责办理委托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
(五)配合委托机关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黄色、橙色和红色舆情信息。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产生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机关承担赔偿后果;委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4.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因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委托机关名义为主答辩或者应诉,受委托单位给予协助与配合。产生行政赔偿的,由委托机关承担赔偿后果;委托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5.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6.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范围
常德市辖区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6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
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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