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文号:常卫医罚字〔2025〕026号
当事人:姜远坤,男,汉族
地址:湖南省桂东县四都镇**村***组3*9号
身份证号码:43102719980915****
联系电话:1330748****
在接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有关医疗纠纷的投诉举报后,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病案号10088849-1,患者薛世亮入院诊断“左手拇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并骨缺损”,2025年3月4日接受手术治疗。在其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者签名栏及《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医生签名栏的签名为李莹,你在《手术记录》记录者签名栏、《术前讨论记录》医师签名栏签名,你和李莹共同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中麻醉医生栏签名。经查,手术时李莹未在现场参与手术,手术由你主刀完成,相关病历资料由你书写完成,李莹在手术医生签名栏及麻醉医生签名栏签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交办函;2.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4.姜远坤、李莹身份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复印件;5.刘勇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6.吴霞身份证复印件;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病历资料复印件;11.卫生监督意见书;1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2.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3.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资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第(十六)项“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的规定,你未按照上述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同时结合《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节第六项从轻情形裁量基准“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下患者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除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立即改正外,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1万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政务中心分理处(收款人全称: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5612010400012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12 月 16 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