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区遗体接运及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规范我市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城区(本办法所指的市城区包括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范围内的遗体接运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遗体接运
第三条 遗体接运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如果死亡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丧主可就近选择殡仪馆接运。必须火化的遗体严禁外运土葬。
第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接运遗体。确属不能现场出 具《死亡证明》的,丧主或经办人(单位)必须补开《死亡证明》,自遗体接运后次日内将《死亡证明》交殡仪馆。在接运遗体时,遗体接运工作人员必须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填写《遗体接运表》。如发现遗体有明显外伤、腐变或缺损的,必须在《遗体接运表》“遗体状况”栏中注明并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安部门或丧主签字确认后,方可接运。
第六条 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一)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第七条 殡葬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殡葬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平台,合理统筹规划殡葬专用运输车辆服务站点,确保能够及时、高效接运遗体。殡葬事务中心应当将殡葬专用运输车辆及其工作人员信息、遗体运输信息、服务情况等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八条 殡仪馆接到遗体接运信息后,应当告知丧主遗体接运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诱导群众超范围消费。
第九条 遗体接运工作人员应根据殡仪馆的派车任务出车,按照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十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的殡葬专用运输车辆,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遗体运输车辆统一喷涂“殡葬专用运输车辆”字样。
第十一条 遗体运输车辆车内应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遗体运输车辆收费需由当地发改(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进行价格审批,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殡仪馆新增和报废遗体运输车辆,应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建立殡葬专用运输车辆信息公开机制,由备案的民政部门对殡葬专用运输车辆的品牌和号牌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遗体接运除驾驶员外,应当配备遗体抬运人员。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抬运遗体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遗体接运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佩戴工牌。接运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逝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财物。
第十五条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遗体接运工作人员要与殡仪馆内工作人员做好遗体的交接核对手续,填写《遗体接运单》,由殡仪馆内工作人员指引丧主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遗体运输车辆出殡仪馆前、回殡仪馆后应严格实施卫生消毒防疫制度。
第十七条 殡葬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殡葬专用运输车辆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严格执行进退出机制,确保遗体接运服务的质量。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殡仪馆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应核对逝者身份证明和死亡证明,核实遗体接运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殡葬专用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放行,并做好交接登记,留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医院遗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太平间(停尸房)的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火化的遗体,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丧主、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要和殡仪馆做好遗体交接工作,填写《遗体接运表》。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要建立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备案制度,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卫健部门依法处理。防止将必须火化的遗体违法运送、非法土葬、私埋乱葬。
第二十三条 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教育,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泄露、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收费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要公布全市遗体接运服务电话、服务价格,宣传移风易俗、惠民殡葬,提供相关政 策知晓度,为逝者亲属提供便利。
第四章患传染病死亡遗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患甲类(或者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或丧 主应当及时报告属地疾控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方可交由殡仪馆进行运输并就近火化,防止有传染性的遗体不及时火化造成大面积传播等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遗体接运工作人员接运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播。
第五章无名、无主遗体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医院会同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出具不予继续保留遗体和同意火化确认书,并由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二十八条 对于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外死亡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出具不予继续保留遗体和同意火化确认书,并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第二十九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存2年。保存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遗体的接运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承担。2年期满无人认领遗体的,由殡仪馆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照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无家属、单位认领的无名、无主遗体,遗体的接运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火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第三十条 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由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经患者同意后,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办理手续后火化,所需的接运费、冷藏费、火化费等费用由火化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第六章遗体的火化
第三十一条 死亡后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在殡仪馆就地或者就近火化。殡仪馆火化遗体时必须凭死亡证明、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 应当向丧主出具火化证明,做好台账登记。
第三十二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属地的区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要求延期保存遗体的,延期所产生的费用由要求延期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由亲属自行保存,也可以将骨灰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 遗体的接运和管理应当坚持维护逝者尊严、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文明节俭的原则。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推行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民政、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遗体接运及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文件精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抵制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引导全社会树立文明丧葬理念,自觉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 会、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规范常德市医疗机构遗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发〔2020〕2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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