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健委关于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陵区、鼎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综合改革试点医院:
为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逐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12号)和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精神以及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发改价服〔2016〕43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此次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自2016年10月1日零点起,市城区参加本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一律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降低医用耗材加成。凡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规定,有关医用耗材可另行收费的,自2016年10月1日零点起,参改医院一律降低耗材加成率: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由原来的8%降为5%;1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由原来的5%降为3%;3000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但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中明确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及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经测算,并参考我省已经实施改革的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我市统一制定《常德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价格表》),其中“二类价格”按“一类价格”的85%予以确定。参加此次改革的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执行《价格表》中的“一类价格”,其他参改医院执行《价格表》中的“二类价格”。价格调整与药品零差率销售和降低医用耗材加成率同步实施。
四、实施优惠政策。为切实减轻特殊困难群体经济负担,凡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凭相关证件在各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
五、强化管理,加大公示力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纳入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跟踪评估。各参改医院要对医药价格改革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评估,特别是对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
附件:常德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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