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手动顶置)
湘卫医发〔2017〕8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部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医师执业注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医师区域注册
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即拟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湖南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即拟在我省某一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该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
(一)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湖南省,不需要将其《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湖南省。2017年4月1日前,已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所列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默认为该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其执业地点视同为主要执业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划,不需要将其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改为某县(县级市、区)。
(二)2017年4月1日以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助理医师),在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注册时,应先确定一家医疗、保健、预防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并向该机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向该机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执业医师可跨执业地点(即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跨执业地点(即不能跨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申请多执业地点注册,仅可在主执业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内申请备案其他执业机构。
二、执业注册
(一)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主要执业机构对注册医师的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等履行审核职责。
(二)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师与拟聘主要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
4.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6.《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7.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三、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
(一)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与拟聘主要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
3.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存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即变更省级行政区划),应当提交转入省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材料。由外省转入我省的,除提交执业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主要执业机构拟聘该医师新执业范围的证明(原件,盖单位公章);
5.硕士以上(含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原件或相关专业进修证书原件或培训通知单及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6.主要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四)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级别,需先考取相应类别、级别的医师资格。除提交执业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增加执业机构备案
除主要执业机构外,申请其他执业机构执业的医师,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该机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与拟聘其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五、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
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系指执业医师跨省级行政区划增加执业机构,执业助理医师不能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医师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按照跨入省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增加执业机构注册。
医师由外省向我省申请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注册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该机构的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一)《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合同等(需注明聘期);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六、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者,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医师注销注册原因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医师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被宣告失踪的,提供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安)部门公告复印件;受刑事处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提供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由医师执业机构开具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注销注册申请后,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录入注销注册信息,打印《医师注销注册通知单》并加盖公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师本人(或机构)各留存一份。
七、注册后退休等人员备案
医师注册后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调离、退休、退职、被辞退、开除”等情形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师注册后不在岗人员备案表》;
(二)备案原因相关佐证材料。
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八、其他
(一)军队编制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的医师注册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外籍、港澳台医师注册按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2017年4月1日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执业地点为湖南省,不确定主要执业机构,不限定执业范围,仅备注培训基地及培训时间。
(三)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港澳台医师来大陆行医许可申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外籍/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证书编码按照以下方式编排:外籍/港澳台(首字母)+省代码23+准予登记的地市代码(医师资格考试考点代码)+年度代码+执业类别代码+自然顺位码,如:WJ230117110001/GAT230117110002。
(四)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港澳台医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多机构备案应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操作。医师定期考核应在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进行,并由主要执业机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无《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机构版)》的医疗机构,由该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点击下载)
附件2:《医师注册后不在岗人员备案表》(点击下载)
附件3:《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4:《医师执业注册培训通知单》(点击下载)
附件5:《医师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点击下载)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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