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询部分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关于开展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审查工作的通知》(湘卫医政医管处便函〔2023〕88号)要求,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湘雅常德医院、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澧县人民医院、汉寿县人民医院、石门县人民医院等六家医院已完成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审查自评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询以上六家参评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况。征询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8日,征询期间接受举报,举报材料需要签署真实姓名及留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举报联系方式:0736-7705820 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三级医院评审前置要求审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一、依法设置与执业 | |||
(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 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 1.1 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包括但不限 于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注册资金等方面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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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 |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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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 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 称: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以外文字母、 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以医疗仪器、药品、 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含有"疑难病" "专 治" "专家" "名医" 或者同类含义文字 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 的名称: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 称: 使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不得使用的名称), 未按时校验、拒不校 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 擅自变更诊疗科目 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 政 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 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医 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非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 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
2.2 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 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 擅自变更 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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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 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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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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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 配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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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护士条例》,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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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生被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严重违反依法执业 行为。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
3.3 未按相关规定完成全院医师、护士的电子化证照注册。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违法违规采 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 疗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 未经许可配置使 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 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 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 耗材 开展诊疗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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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 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未取得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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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医疗机构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过程中, 被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公开处罚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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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买卖 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 的活动, 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 | 6.1 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获批器官 移植诊疗科目: 器官移植的医师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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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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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器官移植的情形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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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参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 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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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 7.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发生非法采集血液的 情形。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7.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 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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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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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 后果: 或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 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 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 8.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生传染病传 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且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处 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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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重大医疗违规事件, 且 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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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
| 8.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 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情况(以两年 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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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篡改、伪造、隐 匿、毁灭病历资料, 造成严重后果。 |
9.1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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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 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 造成严重后果。 | 10.1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开展 医疗新技术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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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未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 本有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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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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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 | 11.1 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造成严重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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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管理办法》, 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 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 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 | 11.2 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调剂、 开具、登记、销毁等环节管理不规范, 导致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滥用、被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 非法渠道等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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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备 案, 违规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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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未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造 成严重后果。 | 12.1 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 证》。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12.2 医护人员未取得放射诊疗资质,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 成严重后果。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
(十三)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 法》, 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造成 严重影响。 |
13.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 办法》, 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造成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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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 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 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 报告等法定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 | 14.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未依法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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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 造 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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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违规发布医疗广 告, 情节严重。 | 1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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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造成 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 | 16.1 医疗机构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造成严重后 果或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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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性责任 | |||
(十七)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 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 |
17.1 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 突发 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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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 18.1 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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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未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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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风和诚信 |
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
(十九)医院领导班子发生 3 起以上严重 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 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 |
19.1 医院领导班子发生 3 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 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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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医务人员发生 3 起以上违反《医 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群 体性事件(>3 人/起), 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 |
20.1 医务人员发生 3 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 从业九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言3 人/起), 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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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 件, 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 21.1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21.2 发生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 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或者虚构医药 服务项目等方式, 恶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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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 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 提供、报告虚 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 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 情节严重。 | 22.1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 管理办法》等规定, 发生重大数据泄露或严重的数据上报错 误, 导致严重质量安全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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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医疗机构因科研诚信问题和学术不端现象, 受到上级 有关部门的通报。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 口不合格 |
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 22.3 医疗机构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 息,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二十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不 力, 造成广泛负面舆论影响, 被通报批评 或经调查属实受到追责处理。 | 23.1 参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处 置不力, 造成广泛负面舆论影响, 被通报批评或经调查属实 受到追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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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 |||
(二十四)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 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 的重大医疗事故。 | 24.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 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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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 造成 严重后果。 | 25.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发生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 报或处理的重大医院感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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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 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 全事故。 | 26.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发生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 有害气体泄漏并被通报或处罚的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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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 事件的行为。 | 27.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 事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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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要求条款 | 前置要求细则 | 单位填报 | 市州审核(或中南大 学医管处) |
(二十八)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 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 | 28.1 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因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 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而被社会媒体曝光或上级主管部门 通报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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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管理 | |||
(二十九)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 价未达到 4 级及以上, 未开展互联网咨询 及诊疗服务。 | 29.1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未达到 4 级 及以上。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29.2 医疗机构未开展互联网咨询及诊疗服务。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
(三十)三基考试(APP 考试)未达标(参 考率 100%, 合格率>90%)。 | 30.1 参评期间组织参评医疗机构进行三基考试 2-3 次, 每 次考试将随机抽取 100 名医务人员参加, 参考率达到 100%, 合格率达到 90%(合格分数为 8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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