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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专栏一以案释法】某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案

来源:市卫健委 2022-04-13 21:30 字体:【

【案情简介】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德市卫健委,原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市某二甲医院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医疗机构院内门诊楼入口处生活垃圾桶旁放有一袋用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盛装的垃圾,打开发现里面有带血中单、纱布、棉签等使用后的医疗卫生用品,现场无该医院相关人员(现场照片为证)。某医院涉嫌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常德市卫健委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常德市卫健委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询问涉案相关人员、调取图片材料等,确认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属实。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2018年9月25日,常德市卫健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常德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常卫发[2017]22号)的处罚基准,依法对该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证据的调查和采信 

常德市卫健委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1、该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该医疗机构都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现场笔录,证明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事实成立。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事实存在,证据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关于法律依据的适用 

1、定性依据: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所指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三)关于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运用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常德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常卫发[2017]22号)第四节第三条关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合议,除现场检查当日已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加强定点收治与隔离观察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安全暂存、及时运输和无害处置,是保障疫情防控效果的另一个重要战场,尤为重要。本案是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受到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我国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下列七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当然,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本案的某二甲医院所在地域为市级,不属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因此,该医院在医疗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